民法第 1030-1 條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向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20年12月30日修法後)
2020年跨年前夕,一直充滿爭議的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相關規定修正草案被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後的法規相較於過往顯得更為完善、沒爭議。繼刑法的通姦除罪化後,民法在保障國人婚姻與家庭方面也做出了重大改變。這邊指的改變並非法條上的變革,而是國人們將來在面對婚姻危機時心態上出現的轉變。
法定財產制為何那麼受國人歡迎?
法定財產制自從出現以來(聯合財產制廢除後),便是我國最多對夫妻選用的夫妻財產制。與其說是選用,倒不如說是「在不知不覺中『被』選擇」。
對於甚少接觸法律的社會大眾而言,只知道登記後兩人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對於因夫妻身分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一知半解。若是強迫夫妻們婚前必須接受「財產分配教育課程」,恐怕也聽不進去,因為財產分配是離婚後的事,哪有一對夫妻會在恩愛時想著離婚呢?
立法者也很聰明,明白與其問夫妻「將來如果離婚想怎麼分配財產?」這種招人厭的問題,不如直接用法律弄個「預設值」。結婚時沒特別用契約決定財產制,一律都當作選用(默認)法定財產制。
選用法定財產制,離婚後會發生什麼事?
在分配剩餘財產前,必須先確定當時沒有用書面契約約定夫妻財產。
因為這項請求權只有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會碰上,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都屬於法定財產制,也因為很少人會特別登記,所以這也是台灣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關係結束(離婚)後,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兩人從結婚當下一直到離婚時所有賺得的財產(婚後財產),扣掉這段時間累積的債務和無償得來的財產(遺產等)後相加除以二,就是離婚時可以拿走的財產數額。婚後財產低於平均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差額補到平均值,這樣的權利就被稱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於婚後得到的現存財產扣掉婚後債務如果還有剩餘,必須平均分配。婚後財產不包括無償取得的財產(繼承而來的財產、公益彩券中獎得到的獎金)和慰撫金。
下面的例子,除了帶大家了解財產該怎麼分配,也可以更容易明白這麼規定的用意:
例1.
小晴和丈夫結婚後,就辭職在家做個全職的家庭主婦,專心料理家務、帶孩子,生活開銷全仰賴丈夫一個人的收入。結婚十年後,小晴發現丈夫外遇了,崩潰想提出離婚,但丈夫告訴小晴像她這樣離開職場多年的中年婦女又有孩子要帶,外面根本不太有公司敢聘用她,甚至收入很難負擔母子的開銷。倒不如繼續當個「花瓶妻子」,至少不會有經濟方面的問題。
所幸絕望的小晴找到了晚晴法律專業律師團隊,得知就算自己沒工作,在這段婚姻關係中還是有付出心力,因為要不是自己在家帶孩子、做家事,對方根本沒辦法專心認真賺錢。所以小晴離婚後依然可以分得丈夫一半的婚後財產。
結算後發現,在兩人結婚期間,丈夫得到的財產為1000萬、債務300萬,財產中的100萬是繼承而來。小晴除了母親贈與的房屋(價值2000萬),就沒有其他婚後財產和債務。依法規定,無償取得的財產不能包含在婚後財產內,所以丈夫的婚後剩餘財產為600萬(1000萬-300萬-100萬),小晴為0。相加除以二後可以得知,兩人在婚後可分得的剩餘財產是300萬。因為小晴的帳面婚後財產是0,所以她可以在離婚時向丈夫請求300萬的婚後財產。
當然,如果覺得平均分配不公平。可以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另一方的分配額。
例2.
甲男和乙女結婚後,甲男成天游手好閒,甚至外遇不斷,乙女則是拼命工作賺錢養家。某天,乙女因受不了和甲男協議離婚。由於甲男沒工作,婚後財產是0,乙女婚後財產為500萬。
在這種「其中一方對婚姻不負責」的狀態下,離婚後還能平白無故拿走前配偶一半的財產,怎麼看都覺得不公平。在這種時候,乙女就能請法院介入,協助評估甲男的分配額度。
另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的請求權。只有離婚夫妻當事人有資格行使這個權利,不能隨便讓給別人或被繼承。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1919號民事判決:
吳男和郭女原本是夫妻,郭女因惡性倒會在外面欠了大約650萬元的債務。郭女和吳男離婚後可以向吳男請求給付婚後財產約800萬元,但郭女一直遲遲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想代替郭女向吳男請求應分得的財產並還清債務。
但法官認為:「因法律規定夫妻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乃於離婚協議書約定夫妻財產各一半,此項約定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其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上訴人(債權人)不得代位郭女行使該權利,請求吳男給付……」
連最高法院都這麼判了,我們就知道想隨便將這個請求權轉讓給別人或想代替他人行使是行不通的。雖然沒辦法代位行使權利,但郭女該還清的債務還是要還,不能因為不想還錢就遲遲不向前夫追討那800萬元。
這個案件最後以調解收尾,筆者也不清楚最後郭女到底有沒有行使請求權以利自己還清債務。
另外補充一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的,知道差額後如果遲遲不請求,兩年後就會失去追討的資格了。不知道差額的狀況下請求權時效則是五年。
對於一對家庭和樂幸福美滿的夫妻來說,這大概是一輩子不會碰到的法條。但不管用不用得上,都應該對這樣的法條規定有一定的認知。台灣2019年的離婚率為千分之2.31(數據來源: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為全球第二高。意味著每1000對夫妻中,將會有2~3對夫妻選擇離婚。
修法後有什麼改變?
前面提到小晴的例子,雖然丈夫外遇,但至少還知道要認真賺錢養家。實務上曾經出現結婚後完全不幫忙做家事、沒工作賺錢,還外遇拋家棄子的狀況。他們甚至不需要擔心離婚,因為就算如此不負責任,可以在離婚後可以挖走配偶一半的血汗錢。
在最一開始,其實立法者早就思考過這樣確實會產生不公平的狀況。所以在條文內特別聲明「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即便這樣的補充看似完善,但還是存在著諸多爭議與漏洞。因為每個人對不公平的定義不盡相同,如果沒有明確的文字敘述,在案件審理時就必須完全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就會出現同樣的狀況卻因為面對不同法官,產生完全不一樣結果的問題。
修法後的條文中,指出法官在判斷是否公平時,可以參考以下六大因素:
( 1 )家務勞動
( 2 )對子女的教養照顧
( 3 )對家庭的付出
( 4 )同居與分居時間長短
( 5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 6 )雙方經濟能力
有了這些審判依據,將來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可以先從條文內的敘述來著手進行蒐證,法官也可以直接用這些條件來判斷是否有平均分配會不公平的狀況,更符合法律的明確性原則。
所以,這次的修法只是讓法條整體看起來更明確清楚、有說服力。早在修法前法官就會依照常理來自行判斷平均分配是否公平了,並非修法後才開始限制對婚姻無貢獻者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喔!
雖然在傳統觀念中,離婚是結束一段姻緣。但換個角度想,也許那是下一段姻緣的展開。與其為了未成年子女維持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倒不如和平分手,做子女們的好榜樣,如果將來他們碰上類似狀況也能有智慧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