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走向離婚的夫妻,往往是感情上出現無法修補的裂痕。我國民法上所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
專欄

離婚有哪些方式呢?

01 Jun 2020By author

離婚有哪些方式呢?
會走向離婚的夫妻,往往是感情上出現無法修補的裂痕。我國民法上所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之要式)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這可以說是最和平的分手方式,只要兩人達成離婚共識並拜託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可以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事由)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是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只好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而法院在裁判離婚時,會先評斷是不是有第1052條第一項「十大法定離婚事由」。如果沒有,只好就當事人的狀況來衡量是否有其他原因讓人難以繼續維持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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