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可以說是社會大眾最容易犯也最常觸犯的罪刑,也因為這是「告訴乃論」,只要被責罵的當事人不提告就不會有罪,所以並不是只要罵人就會被當作現行犯被警察抓走喔!
但即便提告了公然侮辱,同一個罵人的詞彙卻會產生「有罪」與「無罪」兩種大相逕庭的結果,這是為什麼呢?
並不是因為每個法官對罵人詞語認定不同(新聞媒體常常誤導民眾),而是法官會就罵人當時的狀態來判斷究竟有沒有犯法。如果只是一群同事在人數很少的部門群組內說上司的壞話,因為沒有達到「公然(特定多數與不特定多數人)」的定義,是不會成立犯罪行為的。
另外,我們常在電視劇中看到的「呼巴掌」、「潑水」這樣的侮辱行為,因為有「施力」,所以會被認定為法條內第二項的「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要是對方追究起來,刑責會比言語辱罵來得更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