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應以字據訂立,但並沒有強制要求。原則上只要和屋主達成共識契約就能成立。如果已經和屋主談好了,後來又不想租,一定要解除租賃契約,不然可是要負擔房租的。另外,在簽定字據契約前也要注意有沒有對承租人不利的規定。
專欄

在外租屋時有什麼事需要特別注意嗎?

01 Jun 2020By author

租屋契約

雖然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應以字據訂立,但並沒有強制要求。原則上只要和屋主達成共識契約就能成立。如果已經和屋主談好了,後來又不想租,一定要解除租賃契約,不然可是要負擔房租的。
另外,在簽定字據契約前也要注意有沒有對承租人不利的規定。原則上,只要出現讓正常使用的承租人額外掏錢的規定,就要格外小心。

修繕義務

即便是在正常的狀態下使用,東西久了還是會損壞。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有義務要讓房屋保持在「可以正常使用的狀態(民法第423條)」,物品如有損壞也必須「主動幫忙修繕(民法第429條第一項)」。如果屋主一直不幫忙修理,承租人可以依照民法第430條規定,自行修繕後再要求屋主償還修繕費。
但如果是承租人自己沒有依照正確的方式使用屋內物品而發生毀損,這筆修繕費用是不能向房東請求的喔!

買賣不破租賃

在租屋契約到期前,即便屋主將房子賣給別人,房客依照民法第425條規定,還是可以繼續居住在房屋內直到契約結束。不會因為屋主換人房客就必須立即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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